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力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,促进优质教学资源整合与共享,推进实验教学改革,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示范中心主要任务是坚持立德树人,聚焦国家人才战略和社会发展需求,紧扣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目标,开展实验教学研究,创新实验室管理机制,探索引领实验教学改革方向,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,以高水平实验教学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工作。
第三条 示范中心实行“教学为主、开放共享、定期评估、动态调整”的运行机制,坚持育人为本,创新引领,科教一体,产教融合。
第四条 示范中成立“示范中心教学指导委员会”,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示范中心推荐,学校统一聘任。委员会负责审议示范中心的人才培养目标、实验教学体系、重大教学改革项目、重大对外开放交流活动、年度报告等。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。
第五条 示范中心独立运行,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,负责示范中心的全面工作。在中心主任的带领下,示范中心应安排专职管理队伍负责中心建设、设备维护、耗材管理等日常运行管理,同时还应组织实验师队伍指导实验、开发实验项目、自制实验设备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研究等。
第六条 教学理念更新。示范中心应坚持传授知识、培养能力、提高素质协调发展,注重对学生探索精神、科学思维、实践能力、创新能力的培养。重视实验教学,从根本上改变实验教学依附于理论教学的传统观念,充分认识并落实实验教学在学校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的地位,形成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统筹协调的理念和氛围。
第七条 实验教学体系建设。从人才培养体系整体出发,建立以能力培养为主线,分层次、多模块、相互衔接的科学系统的实验教学体系,与理论教学既有机结合又相对独立。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、工程、社会应用实践密切联系,形成良性互动,实现基础与前沿、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。引入、集成信息技术等现代技术,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,加强综合性、设计性、自主创新性实验。建立新型的适应学生能力培养、鼓励探索的多元实验考核方法和实验教学模式,推进学生自主学习、合作学习和研究性学习。注重利用先进教学理念、前沿技术等推动教学体系和教学方式方法改革。
第八条 功能与软硬件条件建设。示范中心仪器设备配置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,品质精良,组合优化,数量充足,满足综合性、设计性、创新性等现代实验教学的要求。实验室环境、安全、环保符合国家规范,设计人性化,具备信息化、网络化、智能化条件,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得力,适应开放管理和学生自主学习的需要。
第九条 实验室教学资源建设。示范中心应不断有计划更新实验项目和内容,注重将科学前沿成果和行业产业先进技术及时转化为实验教学项目;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,确保综合性实验项目和创新创业类实验项目的适当比例;合理调节基础实验和专业实验的比例。积极探索校企、校所、校校合作开发网络化、虚拟化教学资源。
第十条 团队建设。示范中心人员应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。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,包括教学、技术和管理人员。流动人员包括校内兼职人员、行业企业人员、海内外合作教学人员等。示范中心要保持适当的规模,积极吸引国内外高校、相关行业企业等人才,形成一支由高水平教授负责,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队伍互通,校内外师资顺畅流动,教学、科研、技术兼容,核心骨干相对稳定,年龄、职称、知识、能力结构合理的实验教学团队。
第十一条 制度建设。示范中心应制定相应的政策,采取有效的措施,鼓励高水平教师投入实验教学工作。应建立实验教学队伍知识、技术不断更新的科学有效的培养培训制度。应制定实验教学、设备管理、运行管理、安全管理、质量评价等全面的管理办法与管理制度。
第十二条 示范辐射与推广。示范中心应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、人才培养目标及实际实验教学任务,积极创新,特色鲜明。应定期总结实验教学成果,扩大学生受益面,提升示范辐射效应。
第十三条 保障本科生实验教学和学生科研训练活动。示范中心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,统筹安排、调配、使用实验教学资源和相关教育资源,承担公共课和专业课实验教学任务,优先确保完成年度教学计划。同时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科研创新活动,如实施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、承办学科竞赛等。
第十四条 规范基本运行,责任落实到人。示范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课程管理;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管理;专人负责信息化建设;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。同时,示范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,在示范中心完成的教材、著作、论文、软件、数据库等学术性成果均应标注示范中心名称。
第十五条 合理开展教学研究。示范中心应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教学体系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教学组织、教学评估等研究;独立或联合国内外高校开展教学研究,积极承担国家、区域和高校教学改革项目;开展跨学科实验教学项目研究;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,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。
第十六条 示范中心应充分开放运行,在满足本单位教学需求的前提下,所有的教学资源均应面向社会开放运行;应设立公众开放日,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和服务。。
第十七条 示范中心建设经费用于实验室功能拓展、设备更新及实验教学资源建设。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设备维修、实验耗材、水电、办公用品、人员培训、会议交流、成果推广、废物处理等。
第十八条 示范中心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的形式。每年考核1次,5年评估1次。考核结果作为年度配置建设经费的重要依据。